近日,西盟縣出臺《西盟縣脫貧攻堅工作問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問責辦法》),針對脫貧攻堅工作中存在的不作為、亂作為、假作為、慢作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推進不力,沒有按要求、時限完成工作任務,造成不良后果等方面的26種具體情形,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通過精準問責,督促全縣各級各部門和廣大黨員干部切實履行脫貧攻堅工作職責,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
4類人員成為問責對象。《問責辦法》明確問責對象主要包括承擔全縣脫貧攻堅工作任務的各鄉(鎮)黨委、政府和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及干部職工,縣級部門、部門領導及干部職工,縣處級領導干部,紀檢監察干部和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工作人員等4類人員。對黨組織的問責,將視其具體問題和情節嚴重,給予檢查、通報、改組三種問責處理;對相關責任單位和部門的問責將視其具體問題和情節嚴重,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三種問責處理;對領導干部的問責將視其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具體問題和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問責處理。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問責對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6種情形將被追責。《問責辦法》規定,對鄉(鎮)黨委、政府和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及干部職工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有對上級的決策部署和最新要求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不到位的,未結合實際制定本鄉(鎮)扶貧工作制度和規定的,工作作風不實,工作積極性不夠,缺乏責任心,被動應付工作等9種情形將進行追責;對縣級部門、部門領導及干部職工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有對上級的決策部署和最新要求不及時傳達貫徹,未組織單位干部職工深入結對扶貧村開展調查研究,工作作風不實,主動工作不夠,缺乏責任心等7種情形進行追責;對縣處級領導干部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有未指導鄉(鎮)、村制定扶貧規劃、脫貧計劃及幫扶措施,未抓好政策宣傳、產業發展、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等5種情形進行追責;對紀檢監察干部和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工作人員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有未對精準扶貧工作落實執行情況實行監督檢查,未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匯報的等5種情形進行追責。
3條原則強化結果運用。在結果運用方面,問責辦法劃出四條原則底線,規定不同問責處理方式對應的運用結果。因工作不力,導致所在(掛鉤)鄉(鎮)、村、組不能按時脫貧的個人,3年內不能提拔重用;因問責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1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的單位或個人,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單位班子成員受到問責的,一律取消單位當年評優評先資格。(陳玲玲)